情侣间的转账是否应返还?
发布时间:2022-09-25 19:14:33 阅读:
正所谓天不老,情难绝,当爱情来临的时候,恋爱双方都是“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但随着激情的退却,曾经相爱的人也会变得 “等闲变却故人心,却道故人心易变”,尤其是恋爱过程中,付出较多金钱的一方都希望将送出去的礼物和财产统统要回,那这些送出去的钱财是否可以要回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不一定都能要回来。不同情形的转账有着不同意义,因此分手后想要合法要回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案例一:白某与夏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7月1日11时许,白某通过银行转账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向夏某支付20万元。当日12时许,夏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白某返还5万元,并于次日,再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返还5万元。剩余10万元,夏某未返还。上述款项,白某主张系夏某所借,要求偿还,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案涉金额为20万元,已经超出了情侣之间的日常消费支出,且夏某在收到20万元的当天及次日均有转回款项的行为,法院认为其有还款的意思表示。故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白某已经向夏某支付借款,夏某应当返还。
案例二:杜先生和白女士曾经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杜先生曾经多次以不同形式给白女士进行转账,从520元到20000元不等。分手后,杜先生想要回自己付出的一切,当然也包括这些转账金额。可白女士却认为这些钱是杜先生自愿赠与自己的,算不上借贷欠款,因此拒绝还钱。无奈之下,杜先生只能通过法律程序,以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法院判决:双方基于情侣关系而进行特定数额的转账,例如“99.99”民间寓意为“长长久久”、“52、520”谐音为“我爱你”、“13145.20”谐音为“一生一世我爱你”、“2020”谐音“爱你爱你,均蕴含特定的民间寓意,均属于情侣间为怡悦对方,增进双方感情的转账行为,对双方具有特别含义,因没有双方借贷的合意,所以不属于借贷行为,属于情侣间的赠与行为。剔除前述款项后,双方在期间转账支付的其他款项属于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
那么同样是恋爱期间的情侣转账,为何会有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
通过对比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情侣之间的转账,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节日红包,属于赠与意义的转账,另一种是借款,属于民间借贷。
如果是赠与,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二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而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与双方的恋人关系密不可分,其中包含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意思表示,如果在恋爱期间,赠与的金钱并不以结婚为目的,而是为了表达感情,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小额的给付等属于一般性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要求主张返还,对于大额的金钱赠与,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接收的一方则构成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
如果是借贷,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分手后,若以民间借贷为案由主张返还相关款项,除需提供转账记录等证据外,还需要提供该笔款项为借款的双方合意的相关证据,比如借条,否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情侣等特殊人身关系主体之间发生借贷纠纷需要考虑到双方人身、财产复合属性,如果双方自愿形成债权凭证则双方经济往来转化为债务,若双方之间未形成债权凭证,则需要具体分析双方经济往来的事实和性质,准确认定是借款、赠与、不当得利还是单纯形式走账等。
律师建议
该类案件大多数额相对较小但存在多笔,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争议较大,常欠缺借条等书面借贷合意凭证,多数借款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出借人起诉依据是各类电子转账凭证,对方常以案涉款项为赠与或用于恋爱期间共同消费为由进行抗辩。因此,为防范分手后被索赔或如何预防鸡飞蛋打的,下面给出几点建议供参考:
注意留存借贷证据
情侣之间若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
不存在借贷需慎重留痕
若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即使是情侣也应慎重留痕,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诚、爱意或补偿。
积极面对
发生财产纠纷后,情侣双方应理智的积极协商处理,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彼此的影响。尤其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应当积极面对,认真举证、厘清事实,切莫刻意躲避,造成案件缺席审理,导致最终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
关键字: 从法律角度来看,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不一定都能要回来。不同情形的转账有着不同意义,因此分手后想要合法要回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案例一:白某与夏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7月1日11时许,白某通过银行转账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向夏某支付20万元。当日12时许,夏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白某返还5万元,并于次日,再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返还5万元。剩余10万元,夏某未返还。上述款项,白某主张系夏某所借,要求偿还,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案涉金额为20万元,已经超出了情侣之间的日常消费支出,且夏某在收到20万元的当天及次日均有转回款项的行为,法院认为其有还款的意思表示。故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白某已经向夏某支付借款,夏某应当返还。
案例二:杜先生和白女士曾经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杜先生曾经多次以不同形式给白女士进行转账,从520元到20000元不等。分手后,杜先生想要回自己付出的一切,当然也包括这些转账金额。可白女士却认为这些钱是杜先生自愿赠与自己的,算不上借贷欠款,因此拒绝还钱。无奈之下,杜先生只能通过法律程序,以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法院判决:双方基于情侣关系而进行特定数额的转账,例如“99.99”民间寓意为“长长久久”、“52、520”谐音为“我爱你”、“13145.20”谐音为“一生一世我爱你”、“2020”谐音“爱你爱你,均蕴含特定的民间寓意,均属于情侣间为怡悦对方,增进双方感情的转账行为,对双方具有特别含义,因没有双方借贷的合意,所以不属于借贷行为,属于情侣间的赠与行为。剔除前述款项后,双方在期间转账支付的其他款项属于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
那么同样是恋爱期间的情侣转账,为何会有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
通过对比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情侣之间的转账,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节日红包,属于赠与意义的转账,另一种是借款,属于民间借贷。
如果是赠与,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二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而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与双方的恋人关系密不可分,其中包含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意思表示,如果在恋爱期间,赠与的金钱并不以结婚为目的,而是为了表达感情,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小额的给付等属于一般性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要求主张返还,对于大额的金钱赠与,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接收的一方则构成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
如果是借贷,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分手后,若以民间借贷为案由主张返还相关款项,除需提供转账记录等证据外,还需要提供该笔款项为借款的双方合意的相关证据,比如借条,否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情侣等特殊人身关系主体之间发生借贷纠纷需要考虑到双方人身、财产复合属性,如果双方自愿形成债权凭证则双方经济往来转化为债务,若双方之间未形成债权凭证,则需要具体分析双方经济往来的事实和性质,准确认定是借款、赠与、不当得利还是单纯形式走账等。
律师建议
该类案件大多数额相对较小但存在多笔,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争议较大,常欠缺借条等书面借贷合意凭证,多数借款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出借人起诉依据是各类电子转账凭证,对方常以案涉款项为赠与或用于恋爱期间共同消费为由进行抗辩。因此,为防范分手后被索赔或如何预防鸡飞蛋打的,下面给出几点建议供参考:
注意留存借贷证据
情侣之间若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
不存在借贷需慎重留痕
若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即使是情侣也应慎重留痕,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诚、爱意或补偿。
积极面对
发生财产纠纷后,情侣双方应理智的积极协商处理,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彼此的影响。尤其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应当积极面对,认真举证、厘清事实,切莫刻意躲避,造成案件缺席审理,导致最终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